網絡傳銷不斷翻新 治理應明確企業責任與政府職能界限
長期以來,傳銷活動好像社會“毒瘤”,嚴重擾亂著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盡管政府一再三令五申,嚴令禁止,重拳出擊,但傳銷活動并沒有銷聲匿跡,反而搭上了互聯網的快車開始在各地蔓延,在“互聯網+”時代,出現了“互聯網+拉人頭”傳銷方式,即網絡傳銷。
網絡傳銷的新特點
網絡傳銷即行為人利用互聯網信息平臺,借助高科技、電子商務等名義,遮人耳目進行非法傳銷。發展會員都是在網絡上進行,會員必須通過網站才能加入傳銷,并且使用的用戶名都是假名或者代號,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陸密碼,彼此之間的聯系主要通過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工具來完成。網站還要求匯款一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這就避免了傳統傳銷中下線與上線必須見面的情況,操縱者由明轉向暗,躲在幕后,萬一下線被執法部門查獲后,上線也能馬上逃之夭夭。由于會員發展下線的情況只反映在互聯網上,再加上會員在傳銷方式上保持單線聯系,根本無從查證公司網站的真實信息和會員的真實身份,僅憑網絡上的信息很難追查到上線。
除了上述互聯網自身帶來的特征以外,網絡傳銷還呈現出以下三個變化:
一是通過設置周期短、利潤高的傳銷規則以攫取更大利潤。傳統非法傳銷活動中,傳銷組織者或參與者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誘騙會員盡可能多地購買產品或服務,以吸取大量資金。但新的傳銷犯罪活動卻不同,組織者常常會限制會員的投資數額,明確規定每名會員的投資上限。這種限制會員投資上限的本質是非法傳銷組織者通過設置周期較短、利潤較高的游戲規則,達到在較大范圍內更廣泛地吸引傳銷參與者,避免因某一層級的會員一次性投資過多,在“下線”發展不及時的情況下出現資金鏈斷裂,進而造成“上線”虧損的目的。所以,在這種傳銷方式下,傳銷組織更容易發展壯大、波及范圍更廣,攫取的資金利潤也更高,嚴重影響了正常的資本流動,極大地干擾了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
二是通過加快傳銷組織裂變增強犯罪的隱蔽性。傳統非法傳銷活動中,“上線”通過發展“下線”形成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后,位于頂層的“上線”可以一直從其“下線”包括“下線的下線”繳付的費用或購買的商品、服務中獲得提成,由此不斷滾動循環而不會出局。但新的非法傳銷規則卻不同,對“上線”設置出局規則,當“上線”利潤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其將被后來者頂替,不再獲得任何提成,出局后其可再進入第二輪游戲,繼續交錢,繼續發展下線,達到某一程度后再出局,如此反復。這種方式改變了以往傳銷人員“只進不出”的局面,逐漸演變為“有進有出”的動態組織格局,極大地規避了以往成百上千人的傳銷集團難以隱蔽作案,且易被一網打盡的風險,同時也易造成出局的“上線”脫離傳銷組織而逍遙法外,增大了嚴厲打擊非法傳銷行為的工作難度,也嚴重削減了打擊效果,導致非法傳銷的毒瘤在社會中的存續時間更為持久。
三是通過不斷翻新手法增強傳銷犯罪行為的迷惑性。與傳統非法傳銷相比,新的非法傳銷活動中組織者更重視對自身合法性的論證,通過極力劃清與非法傳銷的界限來消除參加者的疑慮。如在宣傳手法上,犯罪分子一改過去的“產品收費”為現在的“入網(會)費”、“銷售紅利”等方式,并通過“重復消費”、“框架營銷”、 “連鎖經營”、“復合加盟營銷”、“消費聯盟”、“滾動促銷”等華麗新潮的各種新名稱,大肆鼓吹其傳銷行為是所謂的“潛力大、效益高的革命性直銷方式”,同時通過編造政府支持或投資項目的公益性質等謊言,來不斷迷惑人民群眾加入其傳銷組織;在傳銷內容上,由以往的傳銷實物商品,逐漸演變為傳銷概念、理念和份額;在傳銷媒介上,更是充分利用互聯網的虛擬性和便捷性,在電子商務、IT新技術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裝下,炮制出很多蠱惑性極強的致富騙局,極大地提升了非法傳銷行為的迷惑性和欺騙性,不僅使更多的人民群眾在無形中陷入非法傳銷的騙局,更增大了非法傳銷活動被發現和打擊的難度。
網絡傳銷的三重危害
網絡傳銷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具體體現在:
瓦解社會倫理體系,破壞社會穩定基礎。網絡傳銷特別是基于朋友圈,利用親情、友情,唆使參與者以“善意的謊言”誘騙親朋好友參與傳銷,騙局被揭露后,直接導致人與人信任度嚴重下降,從而瓦解了以親情、友情、誠信維系的社會倫理體系,把金錢和欺騙作為社會生活的指揮棒,加劇整個社會信任互惠機制的破裂。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拉人頭”傳銷作為一種虛擬的經濟活動,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務的等價交換,不會增加社會財富,傳銷資金只在傳銷人員之間轉移,最后匯集于頂層少數人之手,這使得大量民間資金脫離金融監管,隱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
引發治安案件乃至滋生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網絡傳銷盡管活動于網絡平臺,但卻極易危害現實的社會秩序。網絡傳銷具有極強的傳播性,極易復制,低成本高收益,每個被騙者都是從事傳銷違法犯罪的潛在者,會催生一系列詐騙犯罪。一旦資金鏈斷裂,騙局被揭穿,血本無歸,則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有的甚至引發非法拘禁、搶劫、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惡性犯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認清網絡傳銷犯罪的本質特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特征如下: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是傳銷組織誘騙成員取得傳銷資格常用的一種引誘方式和必經程序。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戳穿了傳銷組織者們在發展成員時,所謂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只是用作一個哄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道具,收取費用才是真正目的之欺騙實質。“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揭示了取得傳銷資格的兩種途徑:對于“拉人頭”傳銷,“交納費用”,直接交錢即可取得資格,購買商品、推銷服務等已成為多余,不論何種方式加入,不交錢是絕對不能取得傳銷資格的。
“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這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傳銷組織結構呈現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結構,一般以加入的順序、發展的人頭數、繳納的費用或者“業績”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級。每個人均有一定的級別,下級服從上級,上下級之間單線聯系,組織者往往是幕后策劃、遙控指揮,將本地獲取的錢財迅速轉入外地個人賬戶。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這是傳銷組織計酬方式特點。傳銷組織按照發展人頭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級,通過提成或者淘汰等方式建立獎勵和懲罰機制。參加者通過發展人員,再要求被發展者不斷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發展的人數多少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且按照五級三階制等方式進行分紅。
“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傳銷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傳銷組織利用幾何倍增原理發展人員,發展速度快,涉案人員多,短時間內能騙取大量資金。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在短期內能聚斂巨量社會財富,而將廣大下線參與者至于經濟窘境。傳銷組織的維系依賴于不斷有新成員加入,這樣才能使人員鏈和資金鏈不致斷裂。傳銷獲得的資金只夠支付一定級別上線的報酬,處于傳銷金字塔底層的多數人如果不能發展到足夠的下線人員加入,連“入門費”都拿不回來,而每個人能夠發展的下線數量是有限的,傳銷組織走向最終崩潰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例如,廣西云南安徽等地曾經流行的投資六萬八,回報一千零八萬。這對人們如同中頭彩一樣有著巨大吸引力,有人被誘惑而幾近瘋狂地投入。實際上,幾乎百分之九十九甚至百分之百的參加者都發展不起下線,只能自己購買多分充數或者拉上幾個親友充數,就此打住,成為永遠的下線損失一筆或數筆入門費,發財夢就此破滅。此外,傳銷活動非法傳銷款管理沒有任何規矩規范可言,一旦聚集起一定數量的傳銷款后,組織者或發起者以及其他管理傳銷款者隨時會卷款逃匿,參加者依然只有損失一筆或數筆人頭費,有的還搭上親友一起蒙受損失。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是傳銷活動的多重社會危害。上文已論,不再贅述。
如何預防和懲治網絡傳銷?
預防和打擊網絡傳銷活動,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多措并舉,綜合系統治理。
一是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政府牽頭,工商、公安司法機關、宣傳、電信、銀行、網絡公司等多部門、多機構配合的長效聯動工作機制,突出公安和工商部門在打擊傳銷活動中的骨干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全力構筑打擊網絡傳銷的協作體系。
二是依法嚴厲打擊網絡傳銷犯罪行為、為網絡傳銷實施提供便利的其他犯罪行為和因網絡傳銷而引發的暴力抗法、搶劫、非法拘禁、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同時嚴懲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從事傳銷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強大的震懾力。
三是加強法治宣傳,深入剖析網絡傳銷的特點和危害,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警惕心理,尤其是加大對網民、大學生及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防范教育,避免其因思想防范意識弱導致其對非法傳銷和正常投資行為無法加以區別,最終陷入傳銷騙局的情形發生。
四是網絡平臺企業及金融機構要切實承擔起監管和社會責任,為凈化網絡環境和優化網絡秩序作出自己的貢獻。如隨著微信用戶的擴大,微信平臺已經遠遠超出公眾聯絡、通信、社交范圍,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平臺、微信支付系統從事詐騙、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此次騰訊公司出臺“微信公眾平臺關于整頓新型多級分銷欺詐行為的公告”、“微信支付違規商戶處理規則”,揭露利用微信平臺從事“多級分銷”的行為表現和欺詐性質,同時列舉出近十類微信支付“違規類型”并具體明確描述其“行為特征”,規定出違規行為的“處理后果”。這對于規范微信支付使用,防范利用微信平臺從事詐騙錢財活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這一做法體現了騰訊作為特大互聯網企業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擔當精神。
當然在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能弱化或減輕監管責任,更不能以企業社會責任取代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因為企業與客戶之間屬于自治契約的范疇,更多受民商事法律調整,一般僅具有民事約束力;而政府職能部門則處于行政管理地位,一般具有行政強制乃至刑罰保障的功效,二者的作用和效力不可同日而語。所以,應明確企業責任與政府職能的界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切實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為企業合法經營提供保障,打擊違規經營,維護市場秩序。一方面,政府職能部門應制定明規則,細化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職責等具體內容,便于企業主動積極履行責任;另一方面,政府職能部門要強化引導監督,注重未雨綢繆,加強事先、事中的監督管理,抓長抓常,督促相關企業合法經營、依規履職,將風險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從源頭上預防網絡傳銷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